推动解决未依法及时矫治教育低龄罪错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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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报北京4月29日电(记者陈慧娟) 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将于6月1日起施行。作为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本报北京4月29日电(记者陈慧娟) 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将于6月1日起施行。作为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短板弱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了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其中位列首位的是落实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特殊矫治教育措施。推动解决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等未成年人没有依法及时进行矫治教育等问题。
实施方案同时提出,落实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殊制度。推动解决未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社会调查流于形式、未按要求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未依法规范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押混管混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脱管脱教以及对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量刑失当等问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检察机关探索创建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机制上升为法律。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入职查询的范围,一方面将查询主体扩大至所有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另一方面将查询信息扩大至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这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史卫忠认为,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入职查询范围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很多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对这两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强制性认识不足,理解不到位,检察机关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让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相关单位和责任主体知悉法律规定,主动、及时履行报告、查询义务,形成社会认同。
文章来源:《教育参考》 网址: http://www.jyqks.cn/zonghexinwen/2021/0430/2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