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有性侵违法犯罪信(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九条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里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十条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二)有
第九条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里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十条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二)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标注信息类型;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十一条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提交申请,由教育部统一提请公安部复查。
第四章 执行与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教师资格准入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未依法依规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理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及学校开展具体工作,促进学校安全建设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教师因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等行为,被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但其行为不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具体处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对高校教职员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正在开展的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工作,可以按照原有方式继续实施。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文章来源:《教育参考》 网址: http://www.jyqks.cn/zonghexinwen/2020/0918/521.html